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傷害之犯意
- 公訴意旨係以:被告即告訴人甲OO及乙OO女於民國109年7月22日晚間8時15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街XX號,因口角爭執,竟相互基於傷害之犯意,甲OO以徒手毆打乙OO女,致乙OO女受有右側胸壁挫傷之傷害
- 乙OO女則以徒手毆打甲OO臉頰,致甲OO受有左顳腫4x1.5公分之傷害,因認甲OO及乙OO女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甲OO及乙OO女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2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 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雙方和解,業據告訴人乙OO女及甲OO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分別具狀撤回對被告甲OO、乙OO女上開傷害行為之告訴,此有甲OO所陳之刑事撤回狀暨和解書
- 乙OO女所陳之刑事撤回告訴狀暨和解書各1份在卷可稽(參本院原訴卷第101至109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三、本件被告甲OO及乙OO女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2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