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10年2月18日14時14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XX號之住處前,因故與告訴人郭O華發生口角爭執,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以腳踢告訴人右腹部,致告訴人受有右腹挫傷之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被告與告訴人成O和解,並經告訴人於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在案,此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