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7月11日6時1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XX號誌管制之交岔路XX號誌指示,不得任意闖越紅燈,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林O一路由南O北方向行駛,兩車遂發生擦撞,致告訴人蔡O同受有右膝挫傷合併前十字韌帶、內側副韌帶斷裂及半月板破裂之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本件被告被訴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惟告訴人蔡O同向本院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被訴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