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7月15日8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甲車),沿高雄市苓雅區和平二路XX號誌,而依當時天候雨,日間自然光線充足,柏油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乙車),自上開路口東側待轉區由東往西方向行駛進入上開路口,兩車因而發生碰撞,告訴人當場人車O地,致受有雙肩及下背鈍挫傷、右手擦挫傷等傷害等情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公共危險即肇事逃逸部分,另經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二、
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暨刑事陳述狀可參(詳本院交訴卷第39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張志杰提起公訴,經檢察官姚崇略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公共危險即肇事逃逸部分,另經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