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明知自己未參與阜旺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阜旺公司 |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 |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 |明知阜旺公司未實際銷售貨物予附表二各編號所示營業人 |
- 甲OO明知自己未參與阜旺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阜旺公司,原址設高雄市○○區○○路XX號11樓之1,民國103年6月18日起,址設高雄市○○區○○路XX號13樓)之實際營運,且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可預見任意依陳O清(另經檢察官發布通緝)之請託,登記為公司負責人,可能因此幫助陳O清以阜旺公司從事非法行為,造成商業行政管理或稅捐稽徵機關核收稅捐之困難,仍基於縱陳O清以阜旺公司名義開立不實內容發票予他人逃漏營業稅,及以不實進項發票製作不實內容之營業稅申報書提出行使,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幫助逃漏稅捐之不確定故意,自102年8月29日至103年10月21日間,受陳O清之託,擔任阜旺公司登記負責人,經陳O清於甲OO擔任阜旺公司登記負責人期間,分別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收受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並委由不知情之記帳業者依上述不實進項憑證內容登載阜旺公司不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再據以向財政部高雄國O局申報各期營業稅而行使之,均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正確性及公平性,惟因阜旺公司為無營業事實之「虛設公司」,並未實際生逃漏營業稅之結果
- 及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明知阜旺公司未實際銷售貨物予附表二各編號所示營業人,竟填製如所示內容虛偽不實之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交付予各該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供渠等於各該稅期申報營業稅時,持以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而幫助附表二各該營業人逃漏如所示之營業稅額,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 二、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坦承不諱
-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訴字卷第45頁),核與證人陳O清、證人王O玲(101年12月18日至102年8月28日間擔任阜旺公司登記負責人)、證人王O昇(王O玲擔任登記負責人期間,實際處理阜旺公司業務之人)、證人陳O英(兆益記帳士事務所負責人)、證人李O賓(明O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證人林O蘭(昇榮興塑膠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證人簡O文、秦O英、林O聰(均為聯聚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證人林O盈(昇榮興塑膠有限公司員工)等人證述之情節相符(國O二卷第462頁至第463頁、第497頁至第498頁、第500頁至第502頁、國O三卷第562頁至第563頁、國O四卷第781頁至第783頁、他一卷第69頁至第70頁、第93頁至第103頁、第115頁至第119頁、第159頁至第175頁、第347頁至第365頁、第375頁至384頁、他二卷第79頁至第87頁、第103頁至第111頁、第213頁至第221頁、第415頁至第416頁),並有財政部高雄國O局108年11月18日函暨所附刑事案件告發書、兆益記帳士事務所受理之稅務案件名單O買賣合約書、貨品點交(驗收)單O存摺內頁影本、統一發票(三聯式)、華南商業銀行信用狀、匯票承兌/付款申請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8352號刑事簡易判決、本院107年度審訴字第988號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291號刑事判決、財政部高雄國O局102至104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O昇榮興塑膠有限公司基本資料、證人陳O英109年6月3日補充說明書、房O屋租賃契約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5月4日、109年5月8日函暨所附網路XX號判決、營業稅稅籍管理查詢作業資料、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O營業人暨扣繳單位稅籍查詢列印資料、財政部高雄國O局進銷項憑證明O資料表、申報書查詢、昇榮興塑膠有限公司異常上下游交易清冊、昇榮興塑膠有限公司列報薪資扣繳資料、立汶企業有限公司與阜旺公司帳戶相關金額明O表、財政部臺北國O局審查四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營業人取得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永鍀貿易有限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案情報告、明O表、進項憑證統計表、銷貨單O明O實業有限公司買賣合約書、國O局一般調查問卷、國O地方稅查調作業、明O實業有限公司與阜旺公司款項明O、查O情形表在卷可參(國O一卷第8頁至第28頁、第30頁至第40頁、第42頁、第44頁至第49頁、第51頁至第54頁、第56頁至第64頁、第68頁至第80頁、第82頁至第116頁、第118頁至第130頁、第132頁至第158頁、第160頁至第161頁、第163頁至第164頁、第166頁至第167頁、第169頁至第201頁、第203頁至第229頁、第231頁至第256頁、第258頁至第259頁、國O二卷第261頁至第264頁、第269頁至第271頁、第276頁至第282頁、第285頁至第289頁、第291頁至第294頁、第297頁至300頁、第346頁至第347頁、第349頁至第373頁、第375頁至第404頁、第406頁至第432頁、第488頁至第489頁、第495頁至第496頁、第514頁、國O三卷第516頁至第540頁、第548頁至第566頁、第568頁至第628頁、第636頁至第640頁、第645頁、第648頁至第710頁、第716頁至第745頁、國O四卷第762頁至第778頁、第787頁至第822頁、第825頁、第827頁至第836頁、第838頁至第870頁、第895頁至第901頁、第993頁至第995頁、他一卷第5頁至第30頁、第71頁至第72頁、第127頁至第141頁、第191頁至第194頁、第199頁至第219頁、第323頁至第329頁、他二卷第27頁、第91頁至第93頁、第97頁至第98頁、第225頁至第229頁、第245頁至第247頁、第253頁至第255頁、第257頁至第259頁、第277頁至第317頁、第321頁至第341頁、第379頁至第414頁),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 |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 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O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 又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為特別刑法明定以幫助犯罪為構成要件之犯罪類型,亦為稅捐稽徵法之特別規定,屬於一獨立之犯罪型態,性質上仍係實施犯罪之正犯,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不必有「正犯」之存在亦能成立犯罪
- 查被告提供名義予陳O清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為阜旺公司登記負責人,並無證據顯示其有何實際參與阜旺公司營運、以阜旺公司名義虛開統一發票之行為,或對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數量、金額、開立之對象等相關事項有決定權,難認被告已從事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被告所為應O屬對陳O清之犯罪提供助力,為幫助犯
-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5條之幫助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附表一部分)、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幫助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附表二部分)
- 被告以一次提供身分掛名擔任登記負責人之行為,幫助陳O清分別犯前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 另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罪,法定最重本刑係5年以下有期徒刑,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215條之法定最重本刑則均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從一重之結果,應係論以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起訴書認從一重係論以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罪,容有誤會
- 又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 四、
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以出借名義擔任虛設行號登記負責人之方式,幫助前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破壞商業會計憑證之公共信用,復造成國家稅賦短收,影響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賦管理及核課稅捐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
- 且僅係以出借名義之方式幫助他人犯罪,並無證據顯示其有實際參與阜旺公司營運或虛開統一發票之行為,對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數量、金額、開立之對象等相關事項亦無決定權,復查無其有從中獲取不法利益之事證
- 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受僱從事室內裝潢、經濟狀況不佳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及公訴檢察官當庭請求從輕量刑(訴字卷第45頁至第4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審酌其年齡、學歷、職業、收入等節,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 五、
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 被告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關於沒收之部分條文,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
- 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本案犯罪所得之沒收,應適用現行刑法相關規定
- 經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當初是相信朋友,才去當登記負責人,並沒有因此拿到任何好處等語(審訴字卷第39頁),且阜旺公司本為虛設公司,衡情亦與固定給付薪資、報酬予職員之正常運作公司有間,卷內既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因提供名義擔任阜旺公司名義負責人,取得任何對價,自難認被告有何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 六、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15條、第216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七、
檢察官簡弓皓到庭執行職務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胡詩英提起公訴,檢察官簡弓皓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5條之幫助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附表一部分)、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幫助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附表二部分)
- 被告以一次提供身分掛名擔任登記負責人之行為,幫助陳O清分別犯前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 附表一:阜旺公司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編│營業人名稱│開立年月│張數│銷售額│稅額││號││││(新臺幣:元)│(新臺幣:元)│├─┼──────┼───────┼──┼───────┼───────┤│1│聯線實業有限│102年9月│2│882,000│44,100│││公司├───────┼──┼───────┼───────┤│││102年11月│6│2,516,020│125,801│││├───────┼──┼───────┼───────┤│││103年1月至2月│9│3,357,442│167,873│││├───────┼──┼───────┼───────┤│││103年3月至4月│5│1,904,770│95,239││├──────┴───────┼──┼───────┼───────┤││合計│22│8,660,232│433,013│├─┼──────┬───────┼──┼───────┼───────┤│2│聯聚塑膠工業│103年5月至6月│14│6,203,260│310,163│││股份有限公司│││││├─┼──────┼───────┼──┼───────┼───────┤│3│立汶企業有限│103年3月至4月│7│1,904,773│95,239│││公司│││││├─┼──────┼───────┼──┼───────┼───────┤│4│旭展塑膠有限│103年1月至2月│3│1,419,075│70,954│││公司│││││├─┼──────┼───────┼──┼───────┼───────┤│5│春憶有限公司│102年12月│3│940,000│47,000│├─┼──────┼───────┼──┼───────┼───────┤│6│永鍀貿易有限│103年1月│1│856,960│42,848│││公司│││││├─┼──────┼───────┼──┼───────┼───────┤│7│昇榮興塑膠有│102年9月│2│476,288│23,814│││限公司│││││└─┴──────┴───────┴──┴───────┴───────┘附表二:阜旺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編│營業人名稱│開立年月│張數│銷售額│稅額││號││││(新臺幣:元)│(新臺幣:元)│├─┼──────┼────────┼──┼───────┼───────┤│1│明O實業有限│102年9月至10月│5│1,358,200│67,910│││公司├────────┼──┼───────┼───────┤│││102年11月至12月│2│2,516,000│125,800│││├────────┼──┼───────┼───────┤│││103年1月至2月│3│3,002,800│150,140│││├────────┼──┼───────┼───────┤│││103年3月│1│482,400│24,120│││├────────┼──┼───────┼───────┤│││103年5月至6月│4│5,946,300│297,315││├──────┴────────┼──┼───────┼───────┤││合計│15│13,305,700│665,285│├─┼──────┬────────┼──┼───────┼───────┤│2│景鴻有限公司│103年2月│1│1,421,400│71,070│││├────────┼──┼───────┼───────┤│││103年4月│6│2,327,000│116,351││├──────┴────────┼──┼───────┼───────┤││合計│7│3,748,400│187,421│└─┴───────────────┴──┴───────┴───────┘〈卷證索引〉┌─┬────────────────────────┬────┐│1│財政部高雄國O局刑事案件告發資料卷(卷一)│國O一卷│├─┼────────────────────────┼────┤│2│財政部高雄國O局刑事案件告發資料卷(卷二)│國O二卷│├─┼────────────────────────┼────┤│3│財政部高雄國O局刑事案件告發資料卷(卷三)│國O三卷│├─┼────────────────────────┼────┤│4│財政部高雄國O局刑事案件告發資料卷(卷四)│國O四卷│├─┼────────────────────────┼────┤│5│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8676號卷(卷一)│他一卷│├─┼────────────────────────┼────┤│6│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8676號卷(卷二)│他二卷│├─┼────────────────────────┼────┤│7│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509號卷│偵卷│├─┼────────────────────────┼────┤│8│本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383號卷│審訴字卷│├─┼────────────────────────┼────┤│9│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1號卷│訴字卷│├─┼────────────────────────┼────┤│10│本院110年度簡字第826號卷│簡字卷│└─┴────────────────────────┴────┘XXX:[甲OO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法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 刑法第215條
- 刑法第215條
-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216條
- 刑法第215條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 商業會計法第43條第1項
- 刑法第55條
-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 刑法第215條
-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 刑法第30條第2項
- 五、 事實及理由 | 新舊法
- 六、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
-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 刑法第11條前段
- 刑法第215條
- 刑法第216條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0條第2項
- 刑法第55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