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乙OO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丙OO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撲克牌壹副、現金新臺幣貳佰元,均沒收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3行更正為「以他人留置於公園涼亭之撲克牌1副」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
- 核被告甲OO、乙OO、丙OO3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
- 三、
並均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3人於公共場所賭博財物,助長賭博風氣發展,藉由射悻性活動謀取利益,排擠其他法所許之正當經濟活動之道德地位,有害於社會公益價值之形成,所為應O非難,惟念被告3人犯後均坦承犯行,及其等賭博之方式、賭注之大小及賭局之規模,犯罪情節尚屬輕微,兼衡其等各於警詢中自述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暨各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 四、
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 扣案之撲克牌1副及賭資現金新臺幣共計200元,分屬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3人供承明確,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現場照片在卷可稽,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吳韶芹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在公共場所賭博之犯意 |
- 甲OO、乙OO、丙OO於民國110年2月3日10時許起,在高雄市○○區○○路XX號「南O公園」內,各基於在公共場所賭博之犯意,由甲OO提供其所有之撲克牌1副,共同以「牌七」賭博財物,賭法為發牌後手上有黑桃七者先出牌,依順時針順序出牌,下家可以出其他花色的七或牌面有同花色相鄰者,如沒有牌則蓋牌,勝負看哪一家蓋的牌數字總和最少為贏家,最贏的人可以依點數大小分別贏第二名新臺幣(下同)10元、贏最後一名20元,以此方式賭博財物
- 嗣於同日10時40分許,為警在上開處所當場查獲,並扣得當場賭博之器具撲克牌1副、甲OO所有之賭資70元、乙OO所有之賭資110元及丙OO所有之賭資20元,而查悉上情
- 二、
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乙OO、丙OO於警詢時均坦承不諱,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位置圖各1份及查獲照片2張、蒐證照片3張、扣押物品照片4張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3人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3人之罪嫌均堪認定
- 二、
請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
- 核被告3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嫌
- 扣案之撲克牌1副為當場賭博之器具,請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 扣案被告甲OO所有之賭資70元、被告乙OO所有之賭資110元及被告丙OO所有之賭資20元,分別為被告甲OO、乙OO及丙OO所有而參與本案賭博之賭資,為供犯罪所用之物,請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266條
- 二、核被告甲OO、乙OO、丙OO3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
- 二、核被告3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四、 事實及理由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266條第2項
- 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266條第2項
-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