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被告甲OO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 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甲OO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0時31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不含公權力拘束時間),在高雄市○○區○○街XX號住處,以將海洛因置入針筒摻水注射手臂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 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9年11月23日0時31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許(不含公權力拘束時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 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程序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參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96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由徵詢程序達成之統一見解,均採否定說
- 次按,成年被告因施用毒品罪,經檢察官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且已完成所命履行之戒癮治療,期滿未經撤銷,於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是否得視為事實上已接受等同「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處遇執行完畢?倘其施用毒品犯行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3年,縱於完成戒癮治療3年內再犯,可否無庸進行「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程序而逕行起訴(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參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96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由徵詢程序達成之統一見解,均採否定說
- 四、
經查:
- ㈠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 被告甲OO前未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 又其於10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2809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於106年9月19日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6年9月19日起至108年9月18日止,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 ㈡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惟依前開最高法院見解,被告雖已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仍不得視為事實上已接受等同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處遇執行完畢
- 而被告本件施用毒品犯行前既未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且縱於完成戒癮治療3年內再犯,仍應進行「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檢察官不得逕行起訴,是本件檢察官之起訴已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法定訴追要件不符,其起訴程序即屬違背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法條
- 一、 理由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二、 理由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