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範之第二級毒品
- 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施用,竟仍於民國109年12月8日11時17分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 嗣因另案執行緩起訴處分,經本署觀護人於上開時間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 二、
而不得逕為起訴
- 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次按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O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項定有明文
- 再按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15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犯第10條之罪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前2項之規定
- 上開所謂「3年後再犯」,只要本次再犯(不論修正施行前、後)距最近一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者,即該當之,不因其間有無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裁定意旨參照)
- 另被告因施用毒品罪,經檢察官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下稱「附命緩起訴」)確定,且已完成所命履行之戒癮治療,期滿未經撤銷,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後,不得視為事實上已接受等同「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處遇執行完畢,倘其施用毒品犯行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縱係於完成戒癮治療3年內再犯,仍需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2項規定進行「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不得逕行起訴(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96號判決意旨參照)
- 綜上所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後,新法規定之「附命緩起訴」既無法等同「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處遇,則應視被告本次施用毒品之時間,是否在「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始可逕行追訴審判
- 如被告先前未曾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或本件犯行係在「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3年後再犯,不論戒癮治療是否已完成,檢察官均應視被告之情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向O院聲請觀察、勒戒,或依同條例第24條之規定,再給予緩起訴之處分,而不得逕為起訴
- 三、
經查:
- (一)
此部分事實固堪予認定
- 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編號:000000000)、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23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編號:000000000)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此部分事實固堪予認定
- (二)
尚不得逕對被告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惟查,被告於本案前曾因施用毒品犯行而於89年、97年間經命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完畢,復於本案前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43號為「附命緩起訴」確定,戒癮治療部分已於109年8月19日履行完成,於110年4月19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並經本院調閱相關執行卷宗互核屬實,則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無論被告是否於本案前完成「附命緩起訴」之戒癮治療,仍不能認已等同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
- 而被告本件犯行既係在其前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所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第2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自應視被告之情形,決定是否向本院聲請觀察、勒戒,或是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尚不得逕對被告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三)
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綜上所述,檢察官就本案逕行將被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其聲請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揆諸上開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據上論結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新舊法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事訴訟法第10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
-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裁定意旨參照
-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96號判決意旨參照
- (二) 理由 | 經查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2項
- 據上論結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