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檢驗後淨重零點壹零柒公克)沒收銷燬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6行更正為「(驗前淨重0.124公克,驗後淨重0.107公克)」,證據部分「毒品案照片2張」更正為「蒐證及扣押物品照片共3張」,另補充「員警職務報告」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堪認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 又觀諸本案查獲經過,是被告因行車不穩、形跡可疑而為警盤O,被告即主動將持有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交予員警查扣,有員警職務報告及警詢筆錄在卷可佐,於此前員警並無其他客觀證據可合理懷疑被告涉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犯罪,堪認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三、
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 |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竟漠視法令,率爾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對毒品流通及社會治安產生潛在威脅,所為實不足取
- 然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自陳係為供己施用而持有毒品之犯罪動機、目的,復斟酌被告之持有數量非鉅、持有期間甚短,並考量被告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O,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應依附合之法律關係 |自無庸再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 扣案之白O結晶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後淨重0.107公克),經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足參(見偵卷第93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 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依附合之法律關係,併同處分,依同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 至鑑定用罄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李宛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毒品案照片2張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688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且有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 二、
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 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後淨重0.107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 三、
具有吸收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 |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 |至報告意旨另認被告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至報告意旨另認被告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無非以被告自承曾施用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為主要論據
- 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 次按,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查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15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 被告本件於109年12月6日18時40分許為警採集之尿液檢體,以液相層析串聯式質譜法、氣相層析串聯式質譜法為確認檢驗之結果,安非他命類、鴉片類、MDMA類及大麻代謝物等均呈陰性反應乙節,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E109219)、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嫌疑人尿液採證代碼(送驗代碼:E109219)各1份在卷可佐,尚難認有何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自不得遽以該罪相繩
- 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具有吸收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 四、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 三、至報告意旨另認被告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無非以被告自承曾施用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為主要論據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四、 事實及理由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11條
- 刑法第62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處刑書 處刑書
- 一、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
- 四、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