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第1行補充為「甲OO考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於民國109年7月4日16時12分許」、第11行以下補充「嗣甲OO於其犯罪未被發覺前,主動向到就醫醫院處理之警員自首而願受裁判」
- 證據部分補充「公O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足認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所受傷害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1款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1項第5款第1目分別定有明文
- 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XX號誌,且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XX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1項第5款第1目分別定有明文
- 被告領有合格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有公O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附卷可參,對於上揭規定應O不知之理,且事發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XX號誌,貿然闖越紅燈直行,自摔後與告訴人000發生碰撞,其駕駛行為顯有過失甚明,又被告上揭過失行為致告訴人受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勢,有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阮O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所受傷害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過失傷害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
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存卷可查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
- 又被告於肇事後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或機關發覺其犯行前,主動向到醫院處理之警員表明其為肇事者,自首而願接受裁判,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存卷可查,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 四、
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車時本應注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以維行車安全,然因過失致告訴人000受有上開所載傷害結果,侵害他人身體法益,造成告訴人身體及精神上之痛苦,所為實不可取,雖與告訴人於偵查中達成調解,迄今卻未依調解條件分期履行給付新臺幣共計10萬元之賠償金額,此有本院調解筆錄、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電話紀錄單各1份在卷可參
-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於警詢中自述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警卷第3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張志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右頸挫傷併疼痛等傷害
- 甲OO於民國109年7月4日16時1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甲車),沿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XX號誌,而依當時天候晴朗,日間自然光線充足,柏油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乙車),在上開路O南側待轉區待轉,兩車因而發生碰撞,000當場人車O地,致受有四肢多處擦挫傷、頭部外傷併腦震盪、右頸挫傷併疼痛等傷害
- 二、
案經000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方法│待證事實│├──┼──────────┼─────────────┤│1│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被告於上開時、地騎乘甲車與│││查中之自白
- │告訴人000所騎乘之乙車發││││生車禍,被告坦承其有過失行││││為等事實
- │├──┼──────────┼─────────────┤│2│告訴人000於警詢及│全部犯罪事實
- │││偵查中之證述
- ││├──┼──────────┼─────────────┤│3│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⑴被告於上開時、地騎乘甲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2│與告訴人騎乘之乙車發生車│││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禍之事實,及兩車撞擊位置│││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車O情形
- │││報告表㈠、㈡-1各1份│⑵車禍當時之天候、道路狀況│││、路O監視器錄影光碟│良好,被告並無不能注意之│││1片及監視器錄影畫面│情事
- │││翻拍暨現場照片40張
- ││├──┼──────────┼─────────────┤│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被告闖越紅燈為肇事原因
- 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被告對於告訴人之受傷確有過│││表1份│失
- │├──┼──────────┼─────────────┤│5│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告訴人因車禍受有四肢多處擦│││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挫傷、頭部外傷併腦震盪、右│││書、阮O合醫院診斷證│頸挫傷併疼痛等傷害
- │││明書各1紙
- ││└──┴──────────┴─────────────┘
- 二、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三、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1款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1項第5款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62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