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係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之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之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罪
- 三、
亦無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而本案並無應處最低法定刑又無刑法第59條規定得減輕之
- 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軍重訴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 又因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本院108年度簡字第207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2罪,嗣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09年10月19日因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而本案並無應處最低法定刑,又無刑法第59條規定得減輕之情形,且適用累犯加重規定時,亦無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聲請意旨漏未論以累犯,應予補充
- 四、
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身為替代役男,不願善盡其憲法上所應盡之義務,無故擅離職役,無視其職役所代表之社會責任及國民義務,妨害役政管理,並影響其所服勤務之正常執行,同時破壞服役單位之管理制度,所為殊值非難
- 復審酌被告自述需照顧女兒及91歲爺爺之動機、原O109年12月7日起回役未報到,經主關機關另予核定報到日期後未服役、素行與擅離職役之期間等
- 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 五、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鄭博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明知替代役役男於服勤單位之服勤期間 |基於無故擅離職役之犯意 |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
- 甲OO為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第一救災救護大隊第一中隊苓雅分隊之替代役役男
-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已通知甲OO應於民國109年12月7日報到,而其遲至109年12月8日始報到
- 經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另行指定109年12月10日服勤,豈料甲OO明知替代役役男於服勤單位之服勤期間,不得無故擅離職役逾7日,竟仍基於無故擅離職役之犯意,未於109年12月10日應到勤之日至該隊報到,且於同年12月11、12、13、14、15、16日均未依請假程序辦理請假,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
- 二、
案經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函送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之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之無故擅離職役逾7日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三、 事實及理由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
- 刑法第11條前段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