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又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又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表編號2竊盜時間更正為「110年1月14日0時31分許」、附表編號3竊盜時間更正為「110年2月5日0時52分許」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3罪
- 被告所犯上開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三、
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所需,竟為貪圖不法利益,一再至娃娃機台店行竊他人財物,造成他人財產損害,破壞社會治安,所為實非可取
- 並考量被告各次之犯罪動機、均為徒O竊取之手段、犯案情節、各次所竊財物之價值與數量(詳如附件附表所示),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節
- 另衡量被告本案所竊得之財物,均已查獲並分別發還被害人梁O儀、黃O宏、陳O勇領回乙情,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共3紙在卷可稽(偵卷第43至47頁),犯罪所生之危害已略有減輕
- 兼衡被告於警詢所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隱私,不予揭O,詳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除民國102年間曾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外,並無其他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等一切情狀,依時O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再斟酌被告所犯3罪僅相隔不到2個月、罪質相同、違犯手段及犯罪情節類似、數次犯行所應給予刑罰之加重效益、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及被告有復歸社會之需要等情,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 被告本案各竊得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物,核屬其犯罪所得,惟既均已查扣,並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領回,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即無庸再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附此敘明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黃嬿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騎乘腳踏車至附表所示之地點,徒O竊取附表所示之人之財物,得手後即藏放在高雄市○○區○○○路XX號住處
- 嗣經警循線調閱監視錄影畫面,於民國110年3月23日10時49分許,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甲OO上址住處執行搜索,扣得其所竊得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贓物(均已發還),始悉上情
- 二、
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坦承不諱
-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梁O儀、黃O宏、陳O勇於警詢中陳述之情節相符,復有搜索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查獲現場、扣押物品及被告衣著照片、監視錄影畫面在卷可證
- 又警方O監視錄影畫面尋獲竊嫌前往附表所示地點犯案時所騎乘之腳踏車,在腳踏車上所採集之人類體染色體STR,核與被告之DNA-STR型別相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110年4月22日高市警林O偵字第11071130800號函文暨檢附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鑑定書附卷可佐,足認係被告前往犯案無訛
- 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 二、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三次竊盜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被告所犯上開數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3罪
- 二、核被告三次竊盜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四、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51條第6款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