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不採被告甲OO抗辯之理由如後述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且行為人通知惡害之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使他人生畏怖之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如其言語、舉動,依社會一般觀念,足以使人生畏怖心時,即可認屬恐嚇
- 查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均自承:有LINE傳送語音訊息予告訴人000,語音內容為:「你如果要等到您爸打給你,我絕對把你打到很淒慘,你試試看(臺語)」等語(見偵卷第17至18、72頁)
- 觀諸前開語音訊息內容,依社會客觀經驗法則判斷,客觀上已足使聽聞者感覺生命、身體之安全受威脅而心生畏懼,已可認屬惡害之通知無訛,並達足使人心生畏怖之程度
- 而告訴人確實因而心生畏怖一節,亦據告訴人於警詢時指訴明確(見偵卷第28頁),並有LINE語音訊息光碟資料1份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言詞內容確屬恐嚇無疑
- 而被告為民國88年次出生之成年人,其經營地下錢莊之資金係工作所存(見偵卷第16頁),堪認具有相當之社會經驗,對於上開言詞之內容屬恐嚇乙節,難以諉為不知,況本案前業因於109年4月8日以相類之恫嚇詞語催討債務利息一事,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3418號判決處拘役10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判決書在卷可佐,是被告於本案傳送前開語音訊息予告訴人,主觀上自有恐嚇之故意甚明,被告辯稱「因為他欠錢不還,我當下不開心的情緒」、「這是朋友間的單純借貸,我沒有要危害他的意思」等語,均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
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 四、
爰不予諭知沒收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應知遇有糾紛應以理性和平之方式處理,竟僅因與告訴人有債務糾紛,即率爾以威脅之言詞恫嚇告訴人,使告訴人心生畏懼,犯後猶否認主觀犯意,所為殊值非議
- 復考量本案已非被告首次因催討債務而恫嚇他人、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揭露,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 至扣案之本票2張,經核與本案恐嚇危害安全犯行無涉,爰不予諭知沒收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蕭琬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恐嚇之犯意 |
- 甲OO前於民國109年9月10日15時33分許,在高雄市○○區○○○路XX號前,貸與000新臺幣(下同)6萬元,並約定繳付一定利息(所涉重利部分,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並由000簽立面額3萬元之本票2紙憑為擔保
- 詎甲OO因000未依約繳交利息,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109年9月28日18時17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語音訊息予在高雄市三民區之000,恫以:「你如果要等到您爸打給你,我絕對把你打到很淒慘,你試試看(臺語)」之語,以此等加害身體之言詞恐嚇000,使000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 二、
案經000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 案經000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被告所犯前開恐嚇犯嫌,洵堪認定 |被告辯稱
- 訊據被告甲OO固坦承於上開時間,以LINE傳送上開言詞予告訴人000乙節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前開恐嚇之犯行,辯稱:這段語音訊息沒有前後文,因告訴人欠錢不還,是我當下不開心之情緒,沒有要危害告訴人之意思云云
- 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000於警詢證述明確,此外,並有告訴人手機翻拍畫面及LINE語音訊息光碟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哈爾濱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及交易明細表暨扣得本票、聲明書、借據、借貸和解書翻拍照片數張附卷可稽,足認有上開事實
- 是告訴人未依約繳交利息而躲避被告找尋,被告因找不到告訴人,而以上開言詞恫嚇告訴人,被告辯稱無恐嚇之意,實為臨訟卸責之詞,所辯並不足採
- 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犯前開恐嚇犯嫌,洵堪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305條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05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