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竊盜,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 二、
論罪科刑:
- (一)
裁量不予加重其刑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構成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又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基交簡字第1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 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基簡字第7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8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07年3月16日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基簡字第11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8年6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其於前案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之累犯,本院審酌本案與被告前案構成累犯之公共危險、施用毒品案件之犯罪類型、罪質均非相同,尚難遽認被告所為本件犯行有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基於罪刑相當原則,爰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其刑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以儆懲
- 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竟恣意竊取他人之物品,足見其不知尊重他人之財產權,法治觀念顯然薄弱,實無足取
- 惟衡酌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所竊財物已歸還被害人且被害人亦表示願原諒被告(參110年度偵字第959號卷第75頁偵查筆錄、第31頁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及衡O其犯罪手段、目的、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自述中產之家庭經濟狀況(參同上偵卷第9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第43頁個人戶籍資料「教育程度註記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以儆懲
- (三)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 本件被告所竊取之玄天上帝神像1尊,雖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惟實際業已發還玄天宮O委洪O興,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存卷為憑(參同上偵卷第31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本案經檢察官高永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 處刑書
- 犯 罪 事 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甲OO即歸還上開遭竊神尊,始悉上情
- 甲OO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基簡字第114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8年6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詎仍不知警惕,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乘無人看管之際,於109年12月11日12時20分許,在基隆市○○區○○街XX號玄天宮對外開放之儲O室內,徒手竊取放在木板上未開光之玄天上帝神像1尊(價值約新臺幣6萬元)後離去
- 嗣於當日13時許,該宮O任委員洪O興經宮O告知上開神尊遭竊,經洪O興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並報警處理循線通知甲OO到案說明,甲OO即歸還上開遭竊神尊,始悉上情
- 二、
案經洪O興訴由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洪O興指述情節相符,復有監視器擷取畫面5張、遭竊神尊及現場照片2張、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在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
- 二、
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
- 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又被告竊得之上開物品,當日業已返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佐,爰不另聲請追徵其犯罪所得
- 請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告訴人已撤回告訴並表示願意原諒被告等情,請予從輕量刑,以勵自新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