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竊盜,共貳罪,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犯罪所得蘇O登十二年單一純麥威士忌參瓶、蘇O登十二年威士忌雪莉桶風味貳瓶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 實 及 理 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不予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甲OO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素行不佳,仍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再次任意竊取他人所有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
- 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次數、所竊取之財物價值、犯罪所得均未扣得,被告亦未賠償被害人等之損害,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職業為工,教育程度高中肄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至被告雖有如事實欄更正所載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惟審酌其前案內容為與本案迥異之毒品、藥事法案件,經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其理由,因認並無累犯之加重事由,不予加重其刑(依臺灣高等法院110年2月4日院彥文孝字第1100000847號函及函附之刑事裁判書簡化原則指示主文欄得不予記載「累犯」等字),附此敘明
- 三、
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 被告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蘇O登十二年單一純麥威士忌3瓶、蘇O登十二年威士忌雪莉桶風味2瓶均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等,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吳美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三、 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51條第6款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