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事 實
- 甲OO前於民國10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2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7年12月31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
- 詎甲OO猶未能戒除毒癮,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9年1月12日9時58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 經其同意採尿送驗,檢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 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 ㈠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又被告施用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犯行吸收,不另論罪
- ㈡
第35條之1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此於修正後同條例第20條第1項 |而犯同條例第10條之罪
- 按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109年7月15日修正生效施行,而犯同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先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依據勒戒處所之陳O,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
- 又同條例修正施行後,審判中之案件,由法院依修正後規定處理
- 依修正後規定應O不起訴處分者,法院應O免刑之判決
- 此於修正後同條例第20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35條之1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 ㈢
本院自應O免刑之判決 |是依前揭條例第20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 經查,本案被告係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09年7月15日生效施行前犯施用毒品犯行及繫屬本院(109年5月4日繫屬),此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4月30日宜檢貞字109毒偵139字第1099007114號函文上所蓋本院收文戳章可佐,揆諸前開規定說明,即應依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審理
- 又被告前於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8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7年9月24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度偵字第2048、21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 又於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112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8年12月29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緝字第10號、89年度毒偵字第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 復於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388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後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909號裁定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於89年10月6日出所,嗣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118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於90年12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本院以89年度羅簡字第1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 再於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易字第2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稽
- 本案被告既係於109年1月12日9時58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距離最近1次即上開強制戒治執行釋放出所之日,顯已逾3年,是本院乃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第35條之1第2款規定,於109年11月27日以109年度易字第225號裁定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此亦有上開裁定在卷可憑
- 嗣被告經送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觀察、勒戒後,在所期間經評估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等情,有該所110年6月3日新戒所衛字第11007010450號函附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等在卷可憑(本院卷第207頁至第209頁)
- 是依前揭條例第20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被告既經評定為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原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然本案既係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本院,核屬同條例修正施行後之審判中之案件,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應O免刑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第10條第2項、第20條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葉怡材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論罪說明: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㈡按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109年7月15日修正生效施行,而犯同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先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法條
- ㈠ 理由 | 論罪
- ㈡ 理由 | 論罪
- A第10條
- A第20條第1項
- A第20條第2項前段
- A第35條之1第2款
- ㈢ 理由 | 論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前段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