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被告乙OO、甲OO竟各基於傷害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即告訴人甲OO、乙OO前分別為國O陽O大學附設醫院(下稱陽O醫院)之護理師與護理長,兩人於民國109年4月27日7時30分許,在宜蘭縣○○市○○路XX號之陽O醫院呼吸治療室辦公室內,因排班問題發生爭執,被告乙OO、甲OO竟各基於傷害之犯意,被告乙OO先以手推被告甲OO後,再徒手及持公文夾毆打被告甲OO,致被告甲OO受有鼻樑4cm刮傷、下巴4cm抓傷、後頸部多處抓傷、右上背多處挫傷抓傷、腫痛、右肘挫傷撞傷紅腫、右腕撐地挫傷撞傷疼痛、右膝挫傷瘀青疼痛等傷害
- 被告甲OO則以右手推被告乙OO之左O,致被告乙OO撞至一旁物品並跌倒在地,於被告乙OO欲開門離開之際,阻止被告乙OO離去,並以手肘壓制被告乙OO之左O,致被告乙OO受有頸部、左O、右上臂及左O腿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甲OO、乙OO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本件被告甲OO、乙OO互相告訴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二人均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二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2份附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被告甲OO則以右手推被告乙OO之左O,致被告乙OO撞至一旁物品並跌倒在地,於被告乙OO欲開門離開之際,阻止被告乙OO離去,並以手肘壓制被告乙OO之左O,致被告乙OO受有頸部、左O、右上臂及左O腿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甲OO、乙OO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OO、乙OO互相告訴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二人均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