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西瓜貳顆、木瓜陸顆,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 |始循線查獲上情
- 犯罪事實:甲OO前有多次竊盜之前案紀錄,又於民國10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22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106年7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詎其不知悔改,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110年5月24日18時55分許,至賴O成所經營位於宜蘭縣○○鎮○○路XX號之水果攤位,徒手竊取賴O成所有之西瓜2顆、木瓜6顆(價值合計約新臺幣800元),得手後,步行離去
- 嗣於次(25)日6時許,賴O成發現遭竊後隨即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始循線查獲上情
- 二、
案經賴O成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案經賴O成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三、
證據:
- 四、
顯有特別之惡性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被告有前開所述之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參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之前案及執行紀錄,不知悔改,又再犯本件相同之竊盜犯行,足見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顯有特別之惡性,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案紀錄,素行欠佳,因心生貪念,竊取告訴人所有放在攤位之水果,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對社會治安造成危害之程度,迄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失,暨其年事已高,身心狀況不佳,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未受教育之智識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五、
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經查,未扣案之西瓜2顆、木瓜6顆,均為被告犯本件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六、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七、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法條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五、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六、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