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
- 甲OO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透過微信通訊軟體結識羅O雪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8年12月27日至109年1月1日間,接續以LINE通訊軟體向羅O雪佯稱:其有股票內線交易之管道,每月可獲利新臺幣(下同)600,000元,若有意投資可將手續費及本金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羅O雪陷於錯誤,陸續如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甲OO向其不知情之妹李O媛借用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由李O媛提領後交付予甲OO
- 案經羅O雪訴由花O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報告臺灣花O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 二、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見偵緝卷第14、50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羅O雪、證人李O媛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監視器影像截圖、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2月20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017154號函及檢附之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等件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
被告係基於單一詐欺取財之犯意 |第2項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被告本件犯行尚無刑法第19條第1項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 被告係基於單一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O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以接續犯論以一罪
- 被告前因詐欺(共2罪)、侵占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並經該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於106年6月26日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觀諸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有與本案罪質相同,顯見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爰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
- 至被告雖於檢察官訊問時陳稱有服用精神方面藥物云云,然其並未提出具體事證,再觀諸被告與告訴人之通訊軟體聊天紀錄,被告經常O告訴人分享生活點滴、人生經歷,對於告訴人之提問亦能即時O確應答,被告復傳送多張照片以形塑其擁有豪車、大廈、店面之生活闊綽形象,並多次向告訴人表示其擅於投資,能使告訴人穩賺不賠,有通訊軟體對話截圖附卷可參,可徵被告於行為時O非處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欠缺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者上開能力已顯著減低之情形
- 從而,被告本件犯行尚無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 四、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向告訴人誆稱有股票內線交易之管道可投資獲利,致告訴人蒙O財產損失共計129,000元(計算式:20,000+9,000+30,000+15,000+5,000+30,000+20,000=129,000),所為應O非難,考量被告除上開構成累犯之前科外,於106年間亦有以類似本案手法詐騙另案被害人出錢投資,而遭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0年度簡字第128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在案,有該判決書附卷可憑,其素行難認良善,兼衡被告於偵查中雖坦承犯行,惟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之犯後態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足憑,暨其自述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五、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本案被告前揭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共計129,000元,雖未扣案,然屬被告犯本件詐欺取財之實際利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葉柏岳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339條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法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刑法第19條第1項
- 刑法第19條第2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 五、 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