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共同犯毀損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甲OO無故夥同他人毀損告訴人所有物品,顯然對於他人財產法益未予尊重,誠有不當
- 惟考量其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前科素行,以及犯罪動機、目的、暨造成告訴人財損價值、仍未與告訴人和解及賠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林于湄提起公訴
法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28條
- 刑法第354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