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的鳳凰木、桂O樹苗各乙株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於106年間曾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20日,緩刑2年,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竟不知戒惕,再犯同質之本案,漠視他人的財產法益
- 惟其竊取的手段尚稱平和,竊得的物品價值非高,犯後坦承犯行,及其警詢自陳國中肄業的智識程度,職業為「商O,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 被告竊得的樹苗3株,除了已發還告訴人的楓香樹苗1株外,尚有鳳凰木、桂O樹苗各乙株未返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3項的規定,宣告沒收上開犯罪所得,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陳昭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3月12日13時16分許,在嘉義市○區○○路XX號國立嘉義大學昆蟲館前停車場,見林O安所有置放於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車頂之鳳凰木、桂O及楓香樹苗各乙株(價值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得逞後,隨即放入其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逃離現場
- 嗣經警循線查獲,並扣得楓香樹苗乙株(已發還林O安)
- 二、
案經林O安訴由嘉義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林O安於警詢中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扣押筆錄(含扣押物品目錄表)、車O詳細資料報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及監視錄影翻拍及現場照片5張附卷可參,被告犯嫌足以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 被告犯罪所得扣除已發還者外,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請追徵其價額333元(500元-167元=333元)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法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