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黑色女用內褲壹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案經張O葳訴由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甲OO於民國110年5月24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110年5月28日)上O,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外出,於是日上O7時55分前某時,行經嘉義縣○○鄉○○村XX號對面空地,見該處晾曬衣物包含有1件黑色女用內褲(為張O葳所有,據張O葳稱價值新臺幣200元),且無人看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上開黑色女用內褲1件得手後,旋即騎乘上開機車離去
- 嗣因張O葳發現上開晾曬衣物遺失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而循線查獲上情
- 案經張O葳訴由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二、
本案證據:
- ㈠
被告甲OO於警詢中之自白。
- ㈡
告訴人張O葳於警詢中之指訴。
- ㈢
O牌號碼000-000號O輛詳細資料報表
- 現場照片、監視器畫面截圖、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龍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為成年人,竟僅為滿O個人私慾而為本案竊盜犯行,對於他人之財產權欠缺尊重,所為並非可取
- 兼衡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與其犯罪情節(包含竊盜手法尚屬平O,竊得財物價值尚非甚鉅,惟並未合法發還與告訴人,或對告訴人進行賠償等),及其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等級為中度,類別為智O障礙,見警卷第26頁)、自陳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職業「工」(見警卷第1頁)與其餘素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被告竊取所得之黑色女用內褲1件為其犯罪所得之物,並未合法發還與告訴人,且雖未扣案,然若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並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列之情形,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等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呂雅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法條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五、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