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 一、
犯罪事實:
- ㈠甲OO於民國110年6月24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載日期,應予補充)晚上6時至7時20分許,在嘉義市東區啟明路XX號碼000-0000號輕型機車上路XX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擦撞(未受傷),經警獲報到場處理後,發現甲OO身上有濃厚酒味,遂於同日晚上7時40分許,對其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9毫克(MG/L),而查悉上情
- ㈡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證據名稱
- 二、證據名稱
內容
- ㈠
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 |
- 甲OO於民國110年6月24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載日期,應予補充)晚上6時至7時20分許,在嘉義市東區啟明路XX號碼000-0000號輕型機車上路XX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擦撞(未受傷),經警獲報到場處理後,發現甲OO身上有濃厚酒味,遂於同日晚上7時40分許,對其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9毫克(MG/L),而查悉上情
- ㈡
二,證據名稱
- 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二、證據名稱:
- ㈠
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 ㈡
證人吳O豐於警詢時之證述。
- ㈢
現場及監視器翻拍照片共12張
- 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被測人:甲OO)、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調查報告表㈠㈡、嘉義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O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現場及監視器翻拍照片共12張
- 三、
論罪科刑: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本案經檢察官李昕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李昕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法條
- ㈠ 證據名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四、 證據名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