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云云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8年11月17日7時1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區○○里XX號旁產業道路XX號誌交岔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9線鄉道由南O北方向行駛至該路XX號誌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慢」字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面路況變遷,應減速慢行,竟未減速慢行,雙方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王O靜人車O地,因而受有右側前胸壁挫傷、左側手肘擦傷、未明示側性膝部擦傷之初O照護之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云云
- 二、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查被告所涉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檢察官於109年8月17日提起公訴,並於109年9月24日繫屬法院乙節,有該起訴書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9月23日橋檢信調109偵8154字第1099036431號函上法院收文日期章戳印存卷足憑,惟被告於110年6月1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