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被告基於傷害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與邱O揚於民國109年10月11日17時許,在高雄市○○區○○路XX號攤位前,因修O水電費用起口角爭執,被告、邱O揚欲出手毆打對方,均遭對方閃躲未果,邱O揚乃將被告撲倒在地,2人因此在地上互相拉扯(被告、邱O揚互控傷害部分,均另為不起訴處分),此際邱O揚之阿姨邱玉華上前阻止,卻跌倒在地,告訴人邱O仁見狀亦上前欲阻擋,詎被告基於傷害犯意,以手揮打告訴人之腹部,告訴人為阻止被告繼續揮拳攻擊,即自後方環抱住被告,被告遂不斷掙扎致2人均倒地後,旋騎乘機車離開現場,告訴人因此受有腰痛、下背和骨盆挫傷、右腹壁擦傷之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本件被告甲OO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惟該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邱O仁調解成立,且告訴人當場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等語
-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OO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惟該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