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重傷害罪嫌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OO於民國108年7月1日16時45分許之前某時許起,理應注意交岔路XX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甲車),違規停放在彰化縣鹿港鎮永福路XX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乙車),沿鹿港鎮永福路XX號誌之交岔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丙車),沿鹿港鎮永寧街XX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即逕行駛入上開交岔路口,乙車與丙車因此發生碰撞,致被害人受有頭部外傷合併蜘蛛網膜下出血及雙側腦挫傷、急性呼吸衰竭、失智症及多處損傷等傷害
- 因認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重傷害罪嫌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而此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重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告訴人即被害人之配偶許O茵與被告成立調解,並具狀撤回告訴在案,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
-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重傷害罪嫌
-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重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