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二、
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本件告訴人呂O輝告訴被告甲OO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已與被告成立調解,並於民國110年7月13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民事調解回報單、110年度彰司附民移調字第16號損害賠償事件調解程序筆錄、告訴人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爰依上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何金陞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二、經查,本件告訴人呂O輝告訴被告甲OO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二、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