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餘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O,茲引用如附件
- 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OO及證人蕭O鴻之診斷書、被告之證號查詢汽車駕駛資料外,餘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O,茲引用如附件
- 二、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被告甲OO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交簡字第300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8年9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量被告本案之犯罪情節,與前案所犯罪名相O,足有相當固著的主觀惡性,對於刑罰之感應效果薄弱,自無處以法定最輕本刑仍顯過苛之情形,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甲OO是智識程度健全之成年人,歷有施用毒品、加重竊盜、詐欺等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不佳,而且無汽車駕駛執照,飲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為警查獲時吐氣高達每公升0.50毫克,連同上述累犯前案,已是第二度觸犯相O罪名,足見未記取教訓,惡性比罪質未呈均一之累犯案件為重,量刑不應從輕,暨考量其坦承犯行不諱,惟對警方O聲咆哮,態度不算十分良好,另外,證人蕭O鴻騎乘重型機車闖越紅燈,侵害被告之路O在先,故本件肇事未可一概歸咎於被告酒後駕車,復斟酌被告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O本院提起上訴狀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明知飲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 |對甲OO當場施以呼氣測試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0毫克
- 甲OO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8年9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其竟然不知悔改,於110年5月5日下午某時許,在其彰化縣○○鎮○○路XX號住處,飲用高粱酒後,明知飲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同日23時36分許發生本件交通事故前某時許,自前址住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
- 嗣於同日23時36分許,行經彰化縣員林O員集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造成蕭O鴻人、車O地而受傷(尚未據告訴),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於110年5月6日0時26分許,對甲OO當場施以呼氣測試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0毫克
- 二、
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O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證人蕭O鴻於警詢之證述、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O表、員林O局交通分隊警員職務報告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O詳細資料報表、現場暨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翻拍照片等附卷可稽,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 二、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酌情加重其刑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酌情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 又被告前曾受犯罪事實欄所述有期徒刑之執行,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酌情加重其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185條之3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