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二、
自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 |係就刑法第276條過失致人於死罪 |同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及致重傷)罪 |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關於汽車駕駛人
- 按刑法總則之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所有罪名均一體適用
- 刑法分則之加重,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為另一獨立之罪名
- 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關於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之規定,係就刑法第276條過失致人於死罪、同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及致重傷)罪之基本犯罪類型,對於加害人為汽車駕駛人,於從事駕駛汽車之特定行為時,在「無駕駛執照」、「酒醉」、「吸食毒品或迷幻藥」或「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之情形,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之特殊行為要件予以加重處罰,已就上述各罪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而成另一獨立之罪名,自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
- 三、
當無妨害被告之防禦權,附此敘明 |並引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請求加重其刑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 |檢察官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
-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
- 檢察官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僅應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容有未洽,惟因社會基本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 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既已詳載被告未領有駕駛執照,並引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請求加重其刑,則本院變更起訴法條,當無妨害被告之防禦權,附此敘明
- 四、
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附卷可稽(警卷第59頁)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 被告所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又被告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員警坦承為肇事人,自首而接受裁判等情,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附卷可稽(警卷第59頁),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 被告所為本案犯行,同時有上開刑之加重、減輕事由,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後減之
- 五、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爰審酌本案被告係無照駕車(警卷第3、25、67頁),且本次事故之發生,全係因其駕車暫停路邊再起駛左轉迴車時,未注意讓同向行進中機車先行,致與告訴人發生車禍,造成告訴人受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本院上開更正內容所載之非輕傷害,被告所為實有不該
- 惟考量被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職業為工,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警卷第1頁),及迄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賠償其損害(院卷第2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六、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300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七、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罪名法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三、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
- 檢察官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僅應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容有未洽,惟因社會基本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76條
- 刑法第284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四、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62條前段
- 刑法第71條第1項
- 六、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