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爰審酌被告甲OO於員警依法執行勤務時,竟對代表國家執法之公務員當場以言詞侮辱,顯見其法治觀念偏差,藐視國家公務員公O力之正當行使,實屬不該
- 兼衡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家境貧寒之生活狀況(均見偵卷第19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 六、
本案經檢察官鍾孟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以此方式對執行勤務警員廖O傑施侮辱行為,而當場查獲
- 甲OO於民國110年5月25日7時15分許,在彰化縣○○鄉○○路XX號之7劉O足經營之雜貨店內,因情緒失控而亂砸店內物品(毀損部分未據劉O足提出告訴),經民眾報案後,嗣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成功派出所警員廖O傑接獲通報,於同日7時20分許前往現場處理
- 詎甲OO見警員廖O傑到場後,因情緒尚未平復,在警員廖O傑詢問時,竟萌生侮辱公務員之犯意,以臺語「幹你娘」辱罵在場依法執行勤務之警員廖O傑,以此方式對執行勤務警員廖O傑施侮辱行為,而當場查獲
- 二、
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嫌
法條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