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之法條,除補充「員警職務報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證人郭O秀根指認被告)、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秀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為證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尚無兒童O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尚無兒童O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加重其刑規定 |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 查被告有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
- 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累犯,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文揭示:「刑法第47條第1項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
- 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 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
- 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之內容,本院審酌被告因上述前案執行完畢後,仍未能謹慎守法,而再犯本案,顯見其刑罰反應力薄弱,依其本案犯罪情節,並無處以法定最輕本刑仍顯過苛之情形,則於刑法第47條第1項修正前,仍應O用該項規定,加重其刑
- 又被害人吳○○於本案發生時,雖為未滿18歲之少年,惟被告於犯罪時並不知悉所竊得物品是未滿18歲之少年吳○○所有,是被告就本案犯行,尚無兒童O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前有竊盜之前案紀錄,素行非佳,本案再度竊取他人財物,顯然缺乏對他人財產權應予尊重之觀念
-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
- 並衡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得之物品價值、所生損害程度
- 再考量被告領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患有癲癇症,身心狀況非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
- 查被告本案所竊得之自行車1輛,已經被告變賣,得款新臺幣50元,業經被告及證人郭O秀根分別供述、證述明確(見偵卷第21、50頁),為被告犯本案竊盜行為所得財物而變得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 罪名法條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新舊法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59條
- 憲法第8條
- 憲法第23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
- 五、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