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被告乙○○、甲○○竟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甲○○與少年張○○(民國93年10月生)、林○○(95年11月生)為朋友(張○○、林○○涉嫌傷害部分,另經本院以109年度少調字第133號裁定不付審理),於109年4月26日下午5時50分至下午6時間,在位於雲林縣○○鎮○○路XX號之好聲音自助式KTV前,因細故與告訴人丙○○發生爭執,被告乙○○、甲○○竟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枕部挫打傷、背部挫打傷、擦傷等傷害
- 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 二、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查本案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與被告2人調解成立,並於110年4月30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10年度司刑移調字第68號調解筆錄1份、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 查本案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與被告2人調解成立,並於110年4月30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10年度司刑移調字第68號調解筆錄1份、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刑法第287條前段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