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8年12月4日下午5時10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雲林縣虎尾鎮穎川里XX號前路XX號誌之交岔路XX號000-0000號大型重機車,沿雲林縣虎尾鎮穎川里XX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被告所駕駛車輛之右側車身遂與告訴人所騎乘機車之前車頭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左側踝部挫傷、左側大腿挫傷、左側臉部挫傷、雙側下肢擦挫傷、背部擦挫傷等傷害
- 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甲OO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賴O泓已達成調解,並撤回告訴,此有卷附之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足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柯木聯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承桓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甲OO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