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爰認本件以簡易判決為適當
- 本院於案件繫屬後,函詢、電聯被告甲OO關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的意見,未獲回覆(本院卷21-25頁)
- 本院考量被告偵查中歷次業已坦承犯罪(速偵卷26-27、47-48頁),且已受上開程序、意見陳述機會保障,並衡酌本件案情,爰認(檢察官聲請)本件以簡易判決為適當
- 二、
認定犯罪所持理由:
- 三、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之公共危險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之公共危險罪
- 四、
量刑:
- ㈠
經測試之呼O所含酒精濃度達到每公升
- 爰審酌被告飲酒後應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判斷及行為控制能力將有所影響,且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人、車O具有高度危險性
- 仍於飲酒完畢後,於晚間時段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於非荒僻之道路
- 經測試之呼O所含酒精濃度達到每公升
- 0.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49毫克
- 足見其輕忽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造成法益風險,行為應O非難
- 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情節(包括其酒後距騎車之經過時間、騎乘之距離、騎乘之車O種類)、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為勉持之生活狀況(速偵卷23頁)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㈡
是本案不宣告緩刑,併此敘明 |無法認定其是否得以履行緩刑可能附加的條件(例如刑法第74條第2項第2
- 被告先前僅於84年間有過失犯罪相關紀錄(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參照,不予詳述),並無其他故意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確定之情形,而符合緩刑條件(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 但考量被告本案呼O酒精濃度不低,足見其對於他人法益冒險的態度
- 且本案經函詢、電聯被告均未獲回覆,無法認定其是否得以履行緩刑可能附加的條件(例如刑法第74條第2項第2、4、5、6、8款),抑或被告將來能否重視法益或秩序的狀況
- 是本案不宣告緩刑,併此敘明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蕭佩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之公共危險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法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