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竊盜,處罰金新台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金O53度高梁酒壹瓶之財產上利益新台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 二、
是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審酌被告之犯罪手段、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價值、其迄無前科之素行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至未扣案之金O53度高梁酒1瓶,被告稱其已飲用完畢,是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其之財產上利益新台幣1,000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三、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9年3月17日上午9時12分許,在桃園市○○區○○街XX號由吳O和管領之龍O鴿園內,趁吳O和不及注意之際,徒手將店內貨架上擺放價值新臺幣1,000元之金O53度高梁酒藏放入自己外套內而竊取得手,旋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逃逸
- 嗣吳O和發現遭竊,調閱監視器錄影並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 二、
案經吳O和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2條第3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