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犯強制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O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OO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
- 二、
並諭知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
- 爰審酌被告強制被害人,使被害人行無義務之事,造成被害人身心恐懼,影響社會秩序及他人安全,所為自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
- 惟念及被告事後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經濟情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提起公訴,檢察官周芝君到庭執行職務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強制之犯意 |
- 甲OO與代號AE000-H109147(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之女子均為桃園市○○區○○路XX號竹圍漁港漁貨直銷中心攤商,甲OO於民國109年8月3日上午11時許,在A女竹圍漁港漁貨直銷中心攤位,趁A女在該處整理攤位之際,竟基於強制之犯意,以食指戳A女腰部,於A女出言制止後,再度伸手戳A女腰部、手臂各一下,復抓住A女之右手臂並上下搖晃,以此強暴方式妨害A女身體活動自主決定之權利
- 二、
案經A女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方法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方法│待證事實│├──┼────────────┼─────────────┤│1│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訊中│被告甲OO坦承有於上開時地│││之供述│觸碰告訴人A女之事實
- │├──┼────────────┼─────────────┤│2│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警詢│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 │││及偵訊中之證述││├──┼────────────┼─────────────┤│3│本署檢察事務官勘驗筆錄暨│佐證被告甲OO於上開時地以│││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3張│手指戳告訴人A女腰部,告││││訴人出言制止被告後,被告仍││││戳告訴人腰部、手臂各一下,││││復抓住告訴人之右手臂並搖晃││││之事實
- │└──┴────────────┴─────────────┘
- 二、
O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併此敘明 |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 |另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及刑法第309罪 |與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所稱之「其他身體隱私處」之構成要件有間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嫌
- 至告訴暨報告意旨雖認被告上開行為時O示告訴人係鑲金的嗎,且於109年8月6日再接續為相O言詞等行為,另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及刑法第309罪第1項公然侮辱等罪嫌,惟依告訴人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指訴:我當時在整理攤位,被告經過我的攤位,伸手戳我右邊的腰,我有跟他講不要這樣、不舒服,他還用左手抓住我右手,一直上下磨擦等語,是被告係以手觸碰告訴人腰部及手臂,然依一般之社會觀念,該處是否屬身體隱私部位,尚非無疑,與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所稱之「其他身體隱私處」之構成要件有間,被告上開言詞亦難認貶損告訴人名譽,自難逕以該罪責相繩
- 惟此部分與前開起訴部分為同一事實,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又告訴人若認被告上開言行,已造成其人格尊嚴受損或造成其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尚可循行政救濟程序,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併此敘明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嫌
- 至告訴暨報告意旨雖認被告上開行為時O示告訴人係鑲金的嗎,且於109年8月6日再接續為相O言詞等行為,另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及刑法第309罪第1項公然侮辱等罪嫌,惟依告訴人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指訴:我當時在整理攤位,被告經過我的攤位,伸手戳我右邊的腰,我有跟他講不要這樣、不舒服,他還用左手抓住我右手,一直上下磨擦等語,是被告係以手觸碰告訴人腰部及手臂,然依一般之社會觀念,該處是否屬身體隱私部位,尚非無疑,與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所稱之「其他身體隱私處」之構成要件有間,被告上開言詞亦難認貶損告訴人名譽,自難逕以該罪責相繩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304條第1項
-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
-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309罪第1項
-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