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論罪科刑:
- ㈠
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
- 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為其加重條件,只要於竊盜或強盜時攜帶兇器,即構成加重竊盜罪名,因立法所規範者為攜帶兇器竊盜或強盜即屬於加重條件,而不以取出兇器犯之為必要,亦不以攜帶之初O持以行兇之意圖為限(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149號判決意旨參照)
- 又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
- 查本件被告為上開竊盜行為時,係為竊取圍籬網而持油壓剪將之剪裁,而觀諸卷內照片,該圍籬網應係白O材質(見偵卷第41頁),衡諸常情,足以破壞此一白O圍籬網之油壓剪,必定為金O製品,且質地堅硬、刀面銳利,若持之用以攻擊人體,顯亦足以造成傷害,是可認該物客觀上可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應屬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兇器無訛
-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 ㈡
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 被告已著手竊盜犯行之實行,然尚未取得財物,為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 ㈢
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認有加重其刑之必要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又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110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5月確定
-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壢簡字第47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2案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35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於105年9月8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考量被告前已因竊盜案件執行完畢,猶再犯罪質相同之本案,足見其有特別惡性,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基於罪刑相當原則,認有加重其刑之必要,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㈣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僅因一己私利,恣意著手行竊,所為有害他人財產法益,亦危及社會治安,應予非難,斟酌其犯後未能全部坦承犯行,態度非佳,及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偵卷第13頁),以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爰不予宣告沒收
- 被告持以行竊之破壞剪1把未扣案,且被告亦供承此物品業經他案扣押,而觀諸卷內資料,並無證據顯示此破壞剪1把現實上尚且存在,爰不予宣告沒收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陳美華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被告辯稱
- 訊據被告甲OO固不否認有竊取白O圍籬網之情事,惟辯稱:伊係於109年5月1日即前往上開處所持破壞剪竊取白O圍籬網,然當天並未帶走圍籬網,嗣於同年月3日前往現場欲取走圍籬網時,為附近住戶發現,故未帶走圍籬網等語,然證人黃O翰證稱:其見到一名光頭男子正在剪白O圍籬網,該男子發現其正在看他,遂騎乘電動腳踏車離去,離去時並未搬走任何物品等語,是本件並無何證據證明被告斯時已竊得白O圍籬網
- 此外,並經告訴代理人黃O正指訴在卷,復有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8張附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 二、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加重竊盜未遂之罪嫌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加重竊盜未遂之罪嫌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 刑法第321條第2項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149號判決意旨參照
- ㈡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㈢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1條第2項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25條第2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