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一、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二、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貳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 事實及理由
- 一、
認簡O判決處刑應屬適當
- 被告甲OO經函詢後同意簡O判決處刑(本院卷25頁調查意見回覆表)
- 本院衡酌本件案情、被告已受上開程序保障,認(檢察官聲請)簡O判決處刑應屬適當
- 二、
認定犯罪所持理由:
- 本件犯罪事實(民國110年2月18日下午酒駕)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O判決處刑書所載(詳如附件)
- 三、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之公共危險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之公共危險罪
- 四、
量刑及緩刑理由:
- ㈠
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爰審酌被告飲酒後應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判斷及行為控制能力將有所影響,酒後駕駛車O對一般往來之人、車O具有高度危險性
- 仍於飲酒完畢後未久,即於下午時分駕駛自用小客車於非荒僻之道路
- 事故後經測試之呼O所含酒精濃度達到每公升0.48毫克
- 足見其輕忽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造成法益風險,行為應O非難
- 惟考量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犯罪動機、目的、情節(包括其酒後距駕車之時間經過、車O種類),暨其所陳述之意見(本院卷25頁調查意見回覆表)、自陳學歷為高O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為勉持之生活狀況(速偵卷13頁受詢問人欄)及素行等一切情狀,考量不同刑種、適當刑度反應被告不法行為之比例與警惕效用,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有期徒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㈡
被告先前未曾因故意 |期間及其條件如主文所示 |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 被告先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本院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參照)
- 其經過本案刑事訴訟程序的進行、刑罰的宣告,應能知道謹慎的重要性
- 本院考量上開因素,且被告先後以言詞及書面陳述其失業、有相當年紀、身心不甚理想之狀態(偵卷15、48頁背面、本院卷25頁),衡酌緩刑制度目的以及預防、矯正等刑罰需求,認為本件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而得以透過主文所示緩刑條件、期間的約束與觀察,使其警惕法律規定與尊重他人法益
- 綜上,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宣告緩刑、期間及其條件如主文所示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逕以簡O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林岷奭聲請簡O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刑法,第185條之3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之公共危險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
法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㈡ 事實及理由 | 量刑及緩刑理由 | 被告飲酒後應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判斷
-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42條第3項
-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