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前有多起竊盜前科,有卷內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卻仍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犯下本案,及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犯罪手段、所產生之危害、竊取財物之價值及犯後業已將財物返還被害人,並坦承犯行之態度暨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陳怡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2月13日下午2時許,在桃園市○○區○○街XX號前,徒手竊取田O平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嗣於109年12月13日下午2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街XX號前為警查獲
- 二、
案經田O平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 案經田O平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法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