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貳年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O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O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爰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反企圖不勞而獲,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殊非可取
- 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且業與被害人蕭O瑋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有和解書1份在卷可稽見偵字卷第55頁】),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所竊取財物之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
被告前未曾因故意 |
- 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且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僅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其前開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 四、
自無庸宣告沒收
- 被告所竊得之安全帽1頂,已由被害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參(見偵字卷第29頁),自無庸宣告沒收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為簡O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9年9月15日上午9時5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XX號之大潤發賣場停車場內,徒手竊取蕭O瑋放置在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之全O式安全帽1頂(價值新台幣3500元),得手後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逃逸
- 嗣經蕭O瑋察覺遭竊,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並扣得上開竊得之安全帽
- 二、
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O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O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爰審酌被告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嗣於民國106年7月2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之前科紀錄,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
- 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反企圖不勞而獲,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殊非可取
- 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且業以新臺幣4,100元與被害人蕭O瑋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此有和解書1份在卷可稽(見偵字卷第55頁),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遭竊財物之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
被告前未曾因故意 |
- 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且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僅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其前開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 四、
自不為犯罪所得沒收及追徵之宣告,併此敘明
- 被告所竊得之安全帽,已由被害人領回,有109年9月16日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參(見偵字卷第29頁),自不為犯罪所得沒收及追徵之宣告,併此敘明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為簡O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9年9月15日上午9時5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XX號之大潤發賣場停車場內,徒手竊取蕭O瑋放置在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之全O式安全帽1頂(價值新台幣3500元),得手後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逃逸
- 嗣經蕭O瑋察覺遭竊,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並扣得上開竊得之安全帽
- 二、
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二、 處刑書 |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五、 處刑書 |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