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協商程序
主文
- 甲OO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事實及理由
- 一、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OO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協商程序所為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 二、
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 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
-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不得為協商判決之情形,檢察官既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 三、
應O用之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四、
附記事項:
- 查被告前於民國108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108年度東原交簡字第12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確定,有期徒刑部分於108年12月11日執行完畢(罰金刑部分於109年1月10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是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為累犯,爰依該規定暨檢察官與被告之協商合意,加重其刑(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75號解釋文暨理由書、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號、第1387號判決理由併同參照)
- 五、
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
- 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而符合前述得上訴之情形,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 本案經檢察官陳薇婷提起公訴,檢察官於盼盼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三、 事實及理由 | 應O用之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8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四、 事實及理由 | 附記事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75號解釋文暨理由書,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號,第1387號判決理由併同參照
- 五、 事實及理由 | 附記事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第6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第7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