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公訴意旨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後段所載
- 公訴意旨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後段所載(如附件,被告顏O雄涉犯毀損及傷害罪部分,與被告謝靖凰、張O昌、楊O涉犯恐嚇罪部分,均另為協商判決)
- 二、
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顏O雄已於民國110年3月18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