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更正及補充如下:
- (一)
犯罪事實欄一部分:
- (二)
補充為「警詢及偵訊時O證述」
-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列之「警詢之證述」,補充為「警詢及偵訊時O證述」
- 二、
論罪科刑:
- (一)
適用100年修正前之刑法第321條第1項規定論處 |適用100年修正前之刑法第321條第1項規定
-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O法律
-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 被告甲OO行為後,刑法第321條業於民國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28日起生效(下稱100年規定)
- 又於108年5月29日再次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31日起生效(下稱108年規定)
- 被告於98年9月18日9時40分許前之不詳時間為本件犯行時,當時刑法第321條之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100年規定則增列得併科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罰金之法定刑規定,而108年規定則再將該罰金刑上限提高至50萬元
- 是比較上開新舊法之結果,被告行為後之規定均未對之較有利,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100年修正前之刑法第321條第1項規定論處
- (二)
係犯100年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100年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不思依循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竟乘被害人所管領之自用小客貨車無人看管之機會,恣意竊取車內他人所有物品,衡其所為,實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應予非難
- 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盜標的之價值、尚未賠償被害人,及被告於警詢中自陳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以被告責任為基礎,本於罪刑相當之比例原則,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沒收:
- (一)
第3項定有明文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O法律
-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105年5月27日修正之刑法,自105年7月1日施行,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
- 刑法第2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
- 是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既已全盤修正,自應回歸刑法一體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刑法第5章之1沒收規定
- 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
- (二)
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查被告於本案犯罪所得為現金500元,未經扣案,且依卷內資料,並無被告歸還被害人或賠償被害人之事證,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以澈底剝奪被告之不法利得,而杜僥倖
- 另被告犯案時所使用之一字起子1把雖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然非屬違禁物,且未經扣案,卷內復無證據足資證明係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100年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罪名法條
- 100年修正前刑法,第321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100年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新舊法
- 刑法第2條第1項
- 刑法第321條
- 刑法第321條
-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21條第1項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一) 事實及理由 | 沒收 | 新舊法
- 刑法第2條第2項
- 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二) 事實及理由 | 沒收 | 新舊法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2條第2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