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月28日0時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東縣臺東市東49-1號縣道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上開縣道與臺東縣臺東市更生北路XX號誌路XX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更生北路XX號誌交岔路口時,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而貿然通行該交岔路口,雙方煞避不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因此受有頭部外傷併腦震盪、臉部撕裂傷、臉部擦傷兩處、身體多處擦傷、頸部及背部挫傷、項O第五節骨釘斷裂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聲請撤回狀在卷可稽(本院東交簡卷第23頁),依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