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 第一審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第2項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嫌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0時許,在臺北市○○區○○路XX號6樓頂樓,施用甲基安非他命
- 另於108年12月26日15時,採尿前回溯2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 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嫌
- 二、
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
- 起訴程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明文規定
- 109年7月15日修正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犯第10條之罪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2項規定
- 不因期間有無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裁定參照)
- 三、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之理由:
- (一)
不得直接追訴,處罰
- 被告甲OO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原審105年度毒聲字第44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105年6月2日執行完畢,未曾再接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
- 起訴犯行,距上述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已逾3年,應再令觀察、勒戒,不得直接追訴、處罰
- (二)
認事用法,並無違誤
- 起訴訴訟條件欠缺,原審因而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公訴不受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
- (三)
不經言詞辯論,駁回上訴
- 乙OO上訴主張本案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09年7月15日修正施行前,109年7月6日即繫屬法院,法院應依職權裁定觀察勒戒而非判決公訴不受理
- 此部分法律爭議,已經最高法院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
- 上訴無理由,不經言詞辯論,駁回上訴
- 據上論斷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嫌
法條
- 一、 理由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裁定參照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裁定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