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
- 二、
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被告甲OO涉犯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惟被告已與告訴人曾O芸於民國110年4月29日當庭調解成立且履行完畢,並據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到院,此有本院110年4月29日審理筆錄、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等件在卷可稽,依前開法條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王貞元偵查起訴,檢察官許文琪到庭執行職務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致曾O芸受有右小腿深度撕裂傷約8公分之傷害
- 甲OO明知其無駕駛執照,竟於民國109年9月9日14時1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北市萬華區長沙街2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長沙街2段與西寧南路口欲左轉時,本應注意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並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轉彎,機車後車牌因而刮傷沿長沙街2段由西往東方向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上之行人曾O芸,致曾O芸受有右小腿深度撕裂傷約8公分之傷害(甲OO所涉肇事逃逸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
- 二、
案經曾O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名稱
- 罪名法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而犯過失傷害罪嫌,並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法條
- 二、 理由 | 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三、 理由 | 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
- 二、 證據名稱 | 論罪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84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三、 證據名稱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