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8月6日1時許,在臺北市○○區○○街XX號2樓住處,以行動電話連結社群軟體「InsXXX」公開留言板之不特定人均得觀覽之網站,因不滿告訴人陳O兒以帳號名稱「kaiO520」於其使用之帳號名稱「zoeO0107」留言批評其張貼之照片物化女性,竟公然以「不舒服就去看醫生啊,你應該病得不輕」、「像你這樣的女生嘴臭的我見多了」、「都O入膏肓了」、「多讀點書吧」等語侮辱告訴人,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之名譽
-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檢察官就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3項、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452條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刑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110年度易字第239號卷第27頁),依上開說明,本件被告所涉之公然侮辱罪嫌,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 三、經查,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刑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