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協商程序
主文
- 甲OO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拾捌袋(含包裝袋參拾捌只,純質淨重合計貳拾玖點壹玖玖捌公克),均沒收銷燬
- 事實及理由
- 一、
O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OO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二、
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
- 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
-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並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 三、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 |刑法第11條前段
- 應O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 四、
附記事項:
- (一)
本院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
- 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交簡字第28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5年6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是被告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然考量前案與本案之犯罪型態、罪質、侵害法益殊異,並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被告與檢察官協商之科刑範圍,本院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
- (二)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 扣案之白O微黃結晶38袋(純質淨重共29.1998公克),經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年1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109至112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 至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核與本案無涉,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五、
檢察官鍾曉亞到庭執行職務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 如有前述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 本案經檢察官王貞元提起公訴、檢察官鍾曉亞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三、 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8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11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一) 事實及理由 | 附記事項
- (二) 事實及理由 | 附記事項
- 五、 事實及理由 | 附記事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4款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6款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7款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