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犯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O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甲OO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為證據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二、
論罪科刑:
- (一)
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刑法第276條之汽車駕駛人 |而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按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定有明文
- 而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係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O(包括機車)
-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76條之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過失致死罪,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二)
應依刑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先加後減之 |本院審酌被告此舉確實減少車禍事故發生之初O緝真正行為人所須耗費之資源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又被告於肇事後,於警員前往現場處理時仍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進而接受裁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參(見偵卷第87頁),應認已符合自首要件,本院審酌被告此舉確實減少車禍事故發生之初O緝真正行為人所須耗費之資源,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本件同有前開刑之加重及減輕事由,應依刑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先加後減之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算標準,以資懲儆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行經行人穿越道時,未讓行人優先通行,因此碰撞被害人謝O華,使被害人當場倒地,被害人雖經緊急送醫救治,仍於嗣後死亡,失去寶貴生命,對被害人家屬造成難以彌補之創傷,惟考量被告犯後坦認犯行,且已與被害人之繼承人謝O峯、謝O鎗、謝O琨、蔡O英華、謝O樺、謝O東以新臺幣30萬元達成和解等情,有本院和解筆錄可參(見本院審交訴卷第71至72頁),並參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從事之職業、家庭經濟狀況、智識程度,暨被告之過失情節與程度及告訴代理人向O院表示:雖然被告依法不能宣告緩刑,但被告才20歲,希望從輕量刑,給被告一個機會等語等一切情狀(詳本院審交訴卷第56至57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76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O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黃冠中提起公訴,檢察官盧慧珊到庭執行職務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及泛發性血管內血液凝固症而死亡
- 甲OO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中午,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友人譚O,沿臺北市文山區羅O福路XX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以避免發生危險,依當時天候雨、日間自然光線、路XX號前,亦疏未注意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仍闖越紅燈擅自步行在上開路口之行人穿越道上,甲OO閃避不及而以所騎乘之機車與謝O華發生碰撞,當場造成雙方人車O地,致譚O受有左手指節、左O、左手肘及左O擦挫傷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
- 謝O華則受有雙側性肋骨多發性閉鎖性骨折與雙側氣血胸、創傷性蜘蛛網膜下出血、顱骨閉鎖性骨折、胰臟破裂、脾臟破裂、骨盆骨折、多重器官衰竭,及泛發性血管內血液凝固症而死亡
- 二、
案經謝O華之外甥蔡澤銘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 案經謝O華之外甥蔡澤銘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名稱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76條之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過失致死罪,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查被告騎車行經前揭交岔路口之行人穿越道時,不依規定暫停讓行人即被害人優先通行,過失肇事致被害人死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76條之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而過失致死罪嫌,請依法加重其刑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1項第1款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76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76條
- 刑法第62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二、 證據名稱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1款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第2項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1款
- 三、 證據名稱 | 論罪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1款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條第6款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76條
- 刑法第62條前段
- 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06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 四、 證據名稱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