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LEEXXX犯無故侵入住宅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又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應執行拘役叁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及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 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構成要件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三、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無故侵入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之故意 |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 |
- LEEXXX(中文名:李勝周,韓國籍)基於無故侵入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之故意,於民國110年1月25日18時25分許,在臺北市○○區○○街XX號,無正當理由翻越位於該址之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小隊大門旁圍牆後侵入駐地,經員警詢問翻越圍牆原因時O現LEEXXX顯有酒醉泥爛及脫序行為,經施O酒精濃度檢測發現其呼氣中酒精濃度數值為0.83MG/L,即對LEEXXX施O保護管束並通知LEEXXX妻子林○○前來,LEEXXX又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於19時10分21秒摔駐地座椅、推擠員警何○○,對正執行保護管束職務之員警何○○、陳○○當場辱罵「他媽的」等語,為警當場逮捕
- 二、
案經王○○訴請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 案經王○○訴請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LEEXXX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王○○指訴相符,並有職務報告及密錄器譯文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 二、
行為有異,請予分論併罰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第1項侮辱公務員及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等罪嫌
- 被告所犯前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有異,請予分論併罰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及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40條第1項
- 刑法第306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51條第6款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